核心提示:本案中刘某把房屋卖给自己的儿子,且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认定刘某儿子并非善意。且王某作为刘某儿子的朋友,也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房屋,可见也非善意,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故王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法院判决正确。
1998年,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02年,刘某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得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房产,购房时使用了李某的三十年工龄进行了折价。2006年6月,刘某把该套房屋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36万元购房款并未支付给刘某。刘某儿子在取得房产证后,于2007年将该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卖给其朋友王某。李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与其儿子、刘某儿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某与其儿子、刘某儿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构成善意取得须符合下列条件:1.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4.支付了合理对价;5.受让人占有了受让财产或已依法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如下因素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1、考虑交易时转让的价格高低。2、交易的场所和环境。3、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4、受让人是否询问过夫妻另一方意见。5、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具有亲属关系的存在,可能是非善的。本案中刘某把房屋卖给自己的儿子,且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认定刘某儿子并非善意。且王某作为刘某儿子的朋友,也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房屋,可见也非善意,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故王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