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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凶宅能否退房

 [日期:2012-0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8[字体: ] 
核心提示:公民购买房屋习惯上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房屋质量、朝向、环境、交通外,还有追求平安、吉祥的美好愿望。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晦气和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故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理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封建迷信,而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受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调整。
             
       20103月,经房产中介介绍,薛先生看中了一套面积为71.25平方米、总价为49.9万元的二手房。在中介的见证下,薛先生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付清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就在薛先生准备入住时,有知情人向他透露,卖主胡女士的丈夫曾于2008年在该屋内自缢身亡!薛先生认为胡女士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经发生过意外死亡的情况,导致他误买了凶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欺诈,遂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如出售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此类房屋通常被称之为凶宅。从生活经验上讲,多数人对凶宅充满忌讳,入住后往往会心存晦气、感到恐惧,影响生活质量。该案被告未能主动告知原告凶宅信息,致使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律师点评
  公民购买房屋习惯上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房屋质量、朝向、环境、交通外,还有追求平安、吉祥的美好愿望。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晦气和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故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理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封建迷信,而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受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调整。
  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将凶宅信息告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有权基于出卖人的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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