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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手续引争议

 [日期:2012-0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3[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与王女士所签合同虽约定双方于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办理公证手续,但因约定不明,双方对公证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办理手续等事项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行为在双方之间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非通过买卖合同完成委托公证,是否进行委托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今年4月份,经房产中介,杨先生将自住的一套129平的二室二厅住宅卖给王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20万元,王女士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20日内支付首付款65万元。协议中同时规定,自签订合同3个月内双方办理房产公证手续,王女士于公证当日支付剩余房款50万元后,杨先生将房屋及房产证、公证书原件交付给王女士。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如期向杨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70万元。
  7月份,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但由于双方对委托公证范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办理公证手续,引发争议。于是,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王女士则反诉要求杨先生限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与王女士所签合同虽约定双方于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办理公证手续,但因约定不明,双方对公证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办理手续等事项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行为在双方之间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非通过买卖合同完成委托公证,是否进行委托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公证委托委托具体事项的前提下,王女士要求杨先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的请求缺乏依据。因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王女士应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杨先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王女士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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