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中,提醒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案例:
2009年8月16日,市民胡某向齐某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11年8月16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胡某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齐某找到胡某,胡某称本金8万可以还,但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太高了,要求齐某降低利率后再说。胡某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胡某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这一规定,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也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中,提醒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