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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商场坐电梯摔伤 商场有责任吗

 [日期:2012-03-0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7[字体: ] 
核心提示: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商场是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其本应了解经营场所的整体情况并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设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虽然为进入商场购物的相关公众提供了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标准并张贴有通常警示标志的自动扶梯,但其未考虑进入商场购物的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商场电梯速度相对较快的情况下,未采取张贴警示标语予以明示或安排商场工作人员提醒等方式指引其另走其他通道,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1年7月3日晚,郑老太与其女儿李小姐在西樵某购物广场购物,在乘坐该商场手扶电梯时致右小腿受伤。郑老太受伤后,立即被送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小腿软组织挫裂伤。

  7月22日郑老太出院,出院医嘱上注明其需在家全休两个月。据了解,郑老太共住院19天,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支出医疗费合共6126.81元。其中,医疗费包括了商场为郑老太支付的1000元住院按金,故郑老太实际支出医疗费为5126.81元。

  事后,郑老太一家认为商场电梯速度过快,以致郑老太受伤,要求商场作出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不久后,郑老太一家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合共2万多元。

  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商场是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其本应了解经营场所的整体情况并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设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虽然为进入商场购物的相关公众提供了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标准并张贴有通常警示标志的自动扶梯,但其未考虑进入商场购物的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商场电梯速度相对较快的情况下,未采取张贴警示标语予以明示或安排商场工作人员提醒等方式指引其另走其他通道,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近日,南海法院根据责任划分,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原告6000余元(含预付的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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