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们不能以没有委托该事项而拒交增收的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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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定,由该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 92 - 行物业管理,双方口头说明了管理事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半年后,由于寒冷,将小区的的喷泉水管冻裂,为此,物业公司花费了大笔的维修费用,而业主们却以没有委托该事项而拒交增收的服务费。那么业主们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业主们不能以没有委托该事项而拒交增收的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所以该物业公司应该与业委会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是对于未以书面形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形式违法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义务,而业主也已接受,也理应承受增收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韭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