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吗?医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三个月的试用期应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既然不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饶先生咨询:我有一家属为护士,被一医院无偿试用15天,几天后医院通知其上班,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又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该3个月试用期内,医院以饶先生家属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前15日的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应为一单独的劳动合同期限,且医院应支付相应合理的劳动报酬。其后,医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三个月的试用期应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既然不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