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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事故,谁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事故,谁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就车辆的使用方法做了约定,都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王某在实际对车的使用过程中,不但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而且违反合同约定,超带行驶,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王某不但应承担在事故中死亡乘客的赔偿责任,还应当赔偿因车辆损毁给孙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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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祖孙某的面包车一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及租用时间,同时注明:此车用于拉货,上路后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否则易发交通事故。但双方未就违约事项做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见拉货生意不好,于是将面包车用来跑短途客运。在运营过程中,因超速而发生交通事故,面包车严重损毁,同时致使一名乘客死亡。后来,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纠纷。那么,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指点迷津
该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 175 -。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就车辆的使用方法做了约定,都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王某在实际对车的使用过程中,不但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而且违反合同约定,超带行驶,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王某不但应承担在事故中死亡乘客的赔偿责任,还应当赔偿因车辆损毁给孙某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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