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终生残疾,是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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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牛某因头部受重创而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比较严重,须做手术并住院治疗。但经过医生简单处置后,牛某感觉疼痛缓解,认为自己已无大碍,不想支付高额医药费,坚持回家静养。医生反复申明如不及时救治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牛某认为是医生危言耸听,执意回家。牛某回家后两天伤势加重,被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落下终生残疾。牛某认为自己残疾是因为自己在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没有立即为其做手术所致,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本案是医疗事故吗?医院应否赔偿?
指点迷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医生已向牛某说明伤势、治疗方案,并反复说明不及时治疗的后果,由于牛某坚持不接受医生提出的手术治疗方案,从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患者残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责任应白患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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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