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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是诉前的必经程序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3[字体: ] 
核心提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是诉前的必经程序?在诉讼中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的做法都是符合法律对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的。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在诉讼前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社会热点
  ·潘某因发烧两天,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检查后医院初步诊断为“扁桃体炎,贫血”。鉴于扁桃体炎多由病毒性细菌引起,医院决定给予其抗菌药物时症治疗。从潘某处得知潘某有青霉素过敏史,在用药治疗期间,为潘某接受头孢菌素皮肤过敏试验呈阴性后,给予优普同和来立信治疗,期间潘某未述不适。其家属要求取药回家。当日中午,潘某在家中突然摔倒,两眼上翻,咽部起满水泡堵住喉部,造成呼吸困难,面色铁青,四肢抽搐,口吐白沫。潘某家属急忙拔120急救。经过及时抢救,潘某的病情稳定下来。医院在为其进行诊断中,怀疑存在药物过敏反应,给予了抗过敏治疗。潘某出院后,认为医院在前一次急诊中,给予其使用的药物不对症,对其青霉素过敏史不够重视,将本不能混用的优普同和来立信混合使用,造成了自己出现药物过敏,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在受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医院在提交证据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委托当地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是诉前的必经程序?
指点迷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采用第一种方式,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酌,卫生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后会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采用第二种方式,当事人也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而是以医疗机构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希望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的,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医学- 252 -会进行鉴定。本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患者一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没有选择行政处理,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在诉讼中,医院一方又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准许了医院的申请,在诉讼中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的做法都是符合法律对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的。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在诉讼前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审请。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捉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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