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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就诊过程中的强制性医疗行为如何理解?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急诊就诊过程中的强制性医疗行为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社会热点
  ·史某因与人打架头部撞伤,大量失血,重度昏迷。被人送到市中心医院后一时联系不到其亲属朋友。医院急诊科医生当时没有立即对史某进行抢救,而是称根据医院的规定该种情况要向医院领导汇报,等领导批准后再对其进行抢救手术,结果由于拖延了救治时间使史某失血过多,后抢救无效死亡。后史某家属起诉市中心医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认为其不应当对史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医院已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程序对其进行抢救,不存在过错,史某的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在情况危急又联系不到患者家属朋友的情况下,医院的对病人的救治走否存在强制性?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市中心医院有责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史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其不存在延误救治的医疗过错,市中心医院证明不了则应认定史某死亡结果与其延误救治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无法办理入院手续的情况下,医院有无紧急救助的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疗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医院负有紧急救助的义务。以上两条均是医院和医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市中心医院医生以向该院领导汇报为由延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市中心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中心医院医生以向法院领导汇报为由延误急危患者史某的治疗,导致其死亡。史某的家属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舰定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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