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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是否可以要求其周末加班工作的工资?

 [日期:2012-03-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2[字体: ] 
核心提示:业务员是否可以要求其周末加班工作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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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是公司的业务精英,刘某作为公司不定时工作人员,其工作是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的。最近刘某为了一个项目,一个月的主要精力在投标上,没有顾及其他业务。公司领导看到刘某如此用功工作,就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多给他800元,作为补助。可是刘某却提出这一个月他一直没有休息,周末都在工作,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他补发加班工作的工资。刘某的要求合法吗?
指点迷津
   ·业务人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工作时间很弹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所以对业务人员一般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业务人员的工资也多是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其工资与业务量挂钩,属于标准的多劳多得。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住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定时工作制还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刘某作为公司的业努人员,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他的工资结构是底薪加提成。刘某为公司的投标工作一个月,他要求为他周末的工作加发加班工资是没有理由的,他所做的是工作内的业务工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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