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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留用身体有缺陷的员工吗?

 [日期:2012-03-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2[字体: ] 
核心提示:企业能留用身体有缺陷的员工吗?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很显然赵某从事的是会计工作,他所患的是肾病,不是职业病,而是一般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病愈后,可以做好会计的本职工作,表明他虽然缺少一·肾,但完全可以正常地在工作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社会热点
   ·赵某是某体育器械公司的会计,赵某平时是一个很注意生活保养的人,不抽烟不喝酒,做事严谨细致。可是很不幸,赵某因病住院,左肾被摘除。养病期间赵某认真学习,通过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赵某病愈后回到公司继续工作,赵某提出他现在已经考取了注册会计师,可以担任公司会计主管职务,事实上公司只有他一人是注册会计师。公司总经理认为,赵某的左肾没有了,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工作,公司都不想留用他了,更别说让他担仕公司会计主管职务。企业能留用身体有缺陷的员工吗?
指点迷津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很显然赵某从事的是会计工作,他所患的是肾病,不是职业病,而是一般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病愈后,可以做好会计的本职工作,表明他虽然缺少一·肾,但完全可以正常地在工作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至于赵某提出的想担任公司会计主管职务,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考核制度,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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