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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隐瞒凶宅事实 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54[字体: ] 
核心提示:卖房隐瞒凶宅事实 买卖合同是否无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刻意隐瞒了一些事实,这个事实对于原告决定是否购买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总则“不道德、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可视为无效”的规定,隐瞒“凶宅”真相可以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据此,双方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33万元买房款。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买房损失等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靖江市民小李和妻子两人省吃俭用很多年,终于在去年年底攒了30多万元的买房款。然而,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小李夫妇发现他们手中的这30多万元,只能在靖江市区买个二手房。于是,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去年年底,小李夫妇相中一套位于靖江市中心的房子。

  “当时,主要是它的价格很吸引人。”小李说,原房主刘先生只开了33万元的价格,比其他房子便宜很多。当问起房价为什么这么便宜时,刘先生称,他在其它地方还有房子,这套房子住不着,否则绝不会以这么低的价格出手。

  由于小李夫妇对房子的结构、价格等方面都非常满意,再经房屋中介的撮合,很快,小李夫妇便将房子买下,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一个星期后,小李夫妇便喜气洋洋地乔迁新居。 然而邻居的真诚相告,让小李夫妇大惊失色。原来,邻居介绍,他们买的房子里曾经死过人,而且是非正常死亡。  

   通过街道、社区、派出所等部门的证实,小李夫妇确认自己买的房子在3年前确实发生了死亡事件。当时租住房子的一名男子从窗口落下死亡,经公安部门侦查,确定为抑郁症患者跳楼自杀。

  “不管是凶杀,还是自杀,起码在卖房子的时候应该告诉我。”对于原房主以及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小李感到非常气愤。

  更为关键的是,小区里很多人都指指点点:“你们怎么买了套凶宅?”小李夫妇已然成了小区里的焦点,被众多人称做“冤大头”。小李的妻子越住越烦躁,每天都睡不着,惊慌。

  终于,小李夫妇不堪忍受心理上的折磨,找到中介和原房主刘某,要求退房。可中介却一口否认他们知道真相。原房主刘某也称,不退房,小李可以把房子卖掉再重买。 “我不会再去欺骗其他人。”小李夫妇说,那种被欺骗被隐瞒的感觉很不好。今年3月,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将中介和刘某告上法院。  

 

  4月13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广泛注意的“凶宅”买卖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却没有特殊的对待。作为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是否为“凶宅”,从道义上应该告知,但这种告知并非法定义务。另外,发生命案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

  小李夫妇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中国传统观念,买到曾经发生过凶案、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确实会对买房者造成心理障碍。不论是谁,在卖房的时候,应当告知房屋的种种实情。刘某故意隐瞒就是一种刻意欺诈,这样的买卖显然不公平。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刻意隐瞒了一些事实,这个事实对于原告决定是否购买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总则“不道德、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可视为无效”的规定,隐瞒“凶宅”真相可以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据此,双方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33万元买房款。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买房损失等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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