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立新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以下简称王褚信用社)以及原审被告暴玲富、冯希琴、职文焦、丁小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王褚信用社于2006年7月13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李立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立新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新、被上诉人王褚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当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暴玲富、冯希琴、职文焦、丁小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