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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不反对,公房承租权转让有效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9[字体: ] 
核心提示:产权人不反对,公房承租权转让有效。居住的房屋往往被视作个人房产进行转让,实际是承租权的转让,只要产权人不反对,则应当对转让的合同效力予以确认。

  案情回放 于丽娜从1994年开始享有单位一套房屋40年的承租权。2004年12月5日,于丽娜与王保国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王保国享有该房屋的一切权利。此后,王保国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并以自已的名义缴纳水、电等费用,所有权单位对于丽娜与王保国之间的转让表示同意。2010年,于丽娜以未征得产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于丽娜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示 此处的公房承租权特指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承租权,承租人享有长期的居住权。居住的房屋往往被视作个人房产进行转让,实际是承租权的转让,只要产权人不反对,则应当对转让的合同效力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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