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订“阴阳合同”掉进自设“圈套”。 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必强于普通的买卖合同,关键看哪一份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哪一份合同目的具有合法性。
案情回放 钱向东与余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有房屋一套卖与余成,余成一次性支付了房款8万元,钱向东出具了收条。过户时,余成要求将房产证办到其儿子余勇名下,遂又让其儿子余勇与钱向东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为了少缴税费,将房款写成了6万元。该份合同在房产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房屋过户到了余勇名下。余成起诉钱向东,认为其替儿子多支付了房款2万元,要求钱向东返还。法院认定,余勇与钱向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经过了备案登记,但其买卖价格并非当事人本意,其目的是为了逃税,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判决驳回了余成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示 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必强于普通的买卖合同,关键看哪一份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哪一份合同目的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