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春天,被告周某经被告方某介绍,以205000元价格向原告刘某出售自己位于瑞昌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周某同意以184000元把自己所属房屋卖给原告刘某,并实际拿到180000元房款,余款4000元先期支付给被告方某,作为自己保证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及产权证的保证金;原告刘某一次性支付190000元房款,余款15000元待房产证办妥后全额支付给被告方某;被告方某得款21000元,作为房屋买卖中介费,同时保证在2009年底办好房屋产权证,并承担房屋过户及办理产权证的一切费用。后被告方某因多种原因未能按期办妥房屋过户及产权证遂起纠纷。被告周某认为其还有4000元房款未到手,因未过户,同期房屋增值较大,要求原告刘某补偿20000元房款或毁约即房子不卖了,同时要求原告刘某承担自己因多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及产权证手续来回杭州至瑞昌的路费;原告刘某认为,被告方某的房子自己一定要买,补偿费不同意支付,被告方某未按期办妥房屋过户及产权证,要承担违约责任,且余款15000元,因不再相信被告方某而不敢先支付;被告方某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诉讼,态度强硬,后经法官明晰利害关系后来到法庭,其认为,自己办不好房屋过户及产权证是因为被告周某隐瞒了房屋产权事实,办证难度太大,自己不愿再办证,15000元也不要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方某在11月7前办妥房屋过户及产权证,并承担一切费用,违约则须退还先期支付的押金10000元并赔偿原告刘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原告刘某在被告方某为其办妥房屋过户及产权证后当日一次性支付被告方某15000元,此款当庭交由法庭代为保管;被告方某在本协议生效后支付被告周某房款4000元,被告周某承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及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