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半百的香港居民许先生应比自己小24岁的年轻妻子张女士的要求,将一套位于上海的婚前房子,以买卖形式过户到丈母娘名下,后妻子竟向自己提出离婚。盛怒之下的许先生便将丈母娘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闸北区法院调解,终于达成房子归许先生所有,许先生给付丈母娘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的协议。
许先生在2004年4月经人介绍,与正值妙龄的安徽人张小姐喜结良缘,两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都寄养在浙江嘉善的丈母娘家里。
2003年,许先生在香港铜锣湾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用于开设中医诊所。婚后,许先生听从妻子的劝说,于2006年将这套香港的房子卖掉,并将售房款留给了妻子。
后来,许先生拗不过妻子的劝说,于2007年末,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一套位于上海的婚前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丈母娘名下,签订房款市值为35万元,但不需要丈母娘支付对价。
好景不长,年轻的娇妻不久便提出离婚。2009年1月,许先生和妻子签订了分居协议,因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婚姻双方最少要连续分居满5年。当时,考虑到两个女儿年岁尚幼,许先生和妻子约定大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所有,跟女方一起居住;小女儿抚养权归女方拥有,男方有合理探视权。
但当许先生要拿回上海的房子落实户口时,妻子不但反对归还,而且还要卖掉房子。丈母娘对此也是不置可否,推说由夫妻二人自己商量定夺。这下许先生急了,假如妻子真将房子卖掉,买主又为善意取得人,付出合理的代价,许先生将会落得人财两空。
然而张女士却表示,当时许先生的母亲生了疾病,且出了医疗事故,急需一笔钱进行再治疗。许先生是通过综合考虑才决定将上海的房子过户到丈母娘名下,绝非仅仅是自己的一面之词。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许先生和丈母娘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认定。假如认定这套房子是原告许先生赠与被告丈母娘的,那么房子应归丈母娘所有,然而双方却有买卖合同及房款约定为证,并不是无偿让渡;假如认定这套房子是原告许先生与被告丈母娘间的一场买卖,合同上却又有多处空白,丈母娘更是没有支付对价,应该算无效合同,那么房子应归许先生所有。
在法院的调解下,丈母娘松口将房子归还许先生,而许先生最后同意将给付丈母娘的补偿款从12万元提高至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