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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能否参照适用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99[字体: ] 
核心提示: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能否参照适用?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再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被告未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案情

  2007年11月12日,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市盐务管理局认为鲁潍公司从事工业盐购销和运输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遂于2007年11月14日对上述工业盐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于2009年2月2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2363万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再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遂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了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鲁潍公司不服,遂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

  裁判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再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被告未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金阊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判决:撤销苏州市盐务管理局于2009年2月26日做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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