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房产合同 >> 文章内容

多年前丈夫签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

 [日期:2011-1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8[字体: ] 
核心提示: 本案中被告左某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为什么两级法院却都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呢?原因之一是在房屋买卖的时间上。刘某与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五年前签订的,距离左某提出抗辩的时间已有五年之久,而这五年中左某和卢某并没有就房屋买卖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左某应该知道房屋被卖的事实。

【案例】

  被告卢某与被告左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2月,经他人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并给付2万元定金。 2005年9月5日,原告刘某从其工商银行帐户中取出8万元,并将此款直接存入开户名为左某的工商银行帐户中。随后,被告卢某向原告刘某交付了房产证(共有人为左某)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人为卢某、左某)。其后不久,被告卢某、左某将8万元取出;原告刘某随后对房产进行装璜并使用至今。

【评析】

  本案中被告左某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法院能否都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因之一是在房屋买卖的时间上。刘某与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五年前签订的,距离左某提出抗辩的时间已有五年之久,而这五年中左某和卢某并没有就房屋买卖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左某应该知道房屋被卖的事实;原因之二是刘某善意第三人。卢某与刘某签订合同之后即交付了房屋、共有人为左某的房屋房产证、使用权人为左某夫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将买房的8万元直接打入设有密码的左某的银行卡中,上述种种行为使刘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卢某虽是个人行使卖房行为,但该行为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是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卢某作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与原告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卢某与原告刘某签订协议书时,被告左某作为卢某的配偶是否在买卖协议上签名,并不影响协议效力。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同居一处。原告刘某将8万元购房款存入被告左某的帐户中、被告卢某也按约交付房屋及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必须的材料,原告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卢某售房行为亦代表左某。故作出要求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被告左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6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评论
供应求购展会资讯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