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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跑路 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11-12-1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2[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认定,工程项目部虽然未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业通公司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理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不允许有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业通公司只能先清偿所欠债务,再另行起诉刘某,要求支付工程款。

  白邵忠说,2009年8月,刘某挂靠在他所在的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借用公司资质与宁夏宏岩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宏岩矿业公司在中宁县的办公楼、宿舍楼等工程。之后,刘某与业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经营责任状》,约定刘某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建设。在此过程中,刘某私自刻章伪称自己为宏岩矿业项目部总经理,并以业通公司宏岩矿业项目部的名义,购买了水泥等材料,价值20多万元,欠款尚有13万多元。

  宁夏宏岩矿业公司先期通过账户支付了70多万元工程款,剩余的120多万元直接给了刘某,业通公司也将70多万元悉数给了刘某,后刘某消失。宁夏宏岩矿业公司和水泥供应商黎某遂将刘某和业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白邵忠认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业通公司和宏岩公司,授权委托书中委托明确,受委托人是刘某,而非子虚乌有的项目部,怎么业通公司却成了被告?

 法院认定,工程项目部虽然未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业通公司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理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不允许有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业通公司只能先清偿所欠债务,再另行起诉刘某,要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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