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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钱 另一方是否应当偿还

 [日期:2011-12-1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0[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判定: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周晓华无固定工作,其妻梁瑛在一家收入稳定的事业单位就职。201039日,周晓华向钱建平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向钱建平借款2万元,借期从201039日至201069日止,每月支付服务费2000元。同年71日,周晓华和梁瑛离婚。
  此后,钱建平无法找到周晓华,遂于同年11月向南宁市某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周晓华和梁瑛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03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钱建平向法院提供了有周晓华签名的借条一张。
  法院无法找到周晓华,遂公告送达起诉书,周晓华没有答辩,经公告送达传票,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钱建平与周晓华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该借款是周晓华与梁瑛离婚前的共同债务还是周晓华的个人债务?离婚后,梁瑛对该款有无偿还义务?
      南宁市某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建平提供的借条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印证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其陈述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钱建平与周晓华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周晓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向钱建平归还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钱建平起诉要求周晓华返还借款2万元,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判定: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夫妻个人债务应当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以及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等情形,均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梁瑛主张本案债务属周晓华的个人债务,已举证了单位书证、购房购物发票、收据、银行贷款对账单、流水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收入稳定并足以支付家庭开支,并有周晓华的姐姐提供的证言,证明周晓华在2003年开始赌博并因此负债、失踪。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并最终形成证据链,证明梁瑛对本案债务不知情,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亦非梁瑛与周晓华的婚姻共享故钱建平要求梁瑛对本案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理由不充分,依据不充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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