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据法律规定,许某应对该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许某承担保证责任,许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2008年10月初,杨某向张某借钱4.2万元。2008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欠条,上面写的日期是2008年10月4日。老杨的邻居许某签字作担保。今年7月,索债无果的张某将杨某和许某告上法庭。
依据法律规定,许某应对该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许某承担保证责任,许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本案中,杨某给张某所写欠条的时间为2008年10月4日,而张某于今年7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借款及利息,该主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