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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大觉的权利人”是一著名的法学谚语,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债权,尤其是附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更应当注意保证期间,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防止因逾期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以免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告温某从历城信用社借款10万元,被告马某、张某、钊某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后的两年。在诉讼时效期间,历城信用社向温某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温某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在保证期间过后,历城信用社向保证人马某、张某、钊某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马某、张某、钊某收到了该通知。由于温某未及时还款,历城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温某偿还借款,马某、张某、钊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驳回了历城信用社要求马某、张某、钊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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