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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与青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青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既参加了投标活动又在项目合同上签字,不论青云公司在项目合同中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否是工商登记材料中备案的印章,徐某在项目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即代表了青云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青云公司承担。

  原告广州中船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定制起重机若干台,价值5500余万元。被告青云公司授权徐某、刘某为代理人,参与该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活动。后被告青云公司中标,与广州中船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徐某做为青云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但合同中青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非工商登记材料中备案的印章。后因被告青云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广州中船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货款。被告青云公司以其并未与原告广州中船公司签订合同为由,辩称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青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既参加了投标活动又在项目合同上签字,不论青云公司在项目合同中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否是工商登记材料中备案的印章,徐某在项目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即代表了青云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青云公司承担。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被告青云公司退还货款4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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