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张女士称不清楚也从未发送过上述短信,并认为在生活中发生的大量诈骗案件,可充分说明运用一定技术手段完全能够虚拟别人的电话号码打电话或发短信。
某高校教师王先生诉称,他与张女士在交往期间,张女士以偿还房贷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8万元,但却拒绝如期归还。王先生提交了张女士向其发送的三条短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庭审中,张女士辩称,王先生所称8万元借款系双方为结婚购房而由王先生主动赠与的,不是借款关系,并对三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认可。张女士称不清楚也从未发送过上述短信,并认为在生活中发生的大量诈骗案件,可充分说明运用一定技术手段完全能够虚拟别人的电话号码打电话或发短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张女士向王先生发送的短信以及银行转账凭条两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借贷关系已经实际发生。张女士虽辩称借款为王先生赠与,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赠款,且王先生对赠款性质予以否认,故法院对张女士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王先生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