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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条款有效吗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3[字体: ] 
核心提示: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无责免赔的话,实际上是给投保人形成误导即鼓励违章驾驶,其结果是遵章守规之人责任自负,违章违纪之人由保险买单,即“无责免赔,次责少赔,全责全赔”违反民法中公平的基本原则。
 
 
       原告桂林市某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桂CK0399号重型货车已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3日24时止的相关保险项目,共交保费14886.35元。
2009年9月16日上午9时10分,由蒋某驾驶通达公司的桂CK0399号重型货车在省道305线11KM+900M路段(平乐辖区)时,与宾某驾驶的桂03-02151号自卸货车和黄某驾驶的桂03-C0321号微型方拖(搭乘林某)发生碰撞,造成宾某当场死亡,林某、蒋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林某、蒋某无责任。
       保险公司称: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通达公司就桂CK0399号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为有效合同。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通达公司投保车辆驾驶人员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其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客观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亦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通达公司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62010元(扣除强制保险已赔的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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