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
2006年5月,刘某向曾某借款20000元并向曾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0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到了之后,刘某一直没有还款。2011年9月,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偿还20000元欠款及欠款利息。
庭审中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辨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曾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刘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本案还款日期明确,曾某在还款日期届满后二年内未向债务人刘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且被告具此提出了抗辩,故对曾某要求刘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