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江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协议向封某支付了900万元转让费后,由于市场变化,双方产生矛盾,最终闹上了法庭。2007年8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了(2007)绵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判决,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2月1日,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人封某全权委托赵某与江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江油市太平洋度假村转让协议”,约定将封某投资的江油市太平洋度假村的所有权转让给江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面积约61亩)及地上建筑物(楼房2栋、平房20间)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总价为1600万元。
江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协议向封某支付了900万元转让费后,由于市场变化,双方产生矛盾,最终闹上了法庭。2007年8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了(2007)绵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判决,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2009年1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川民终字第36号的终审判决书,判决封某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将所转让的江油市太平洋度假村资产交付给江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支付相关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