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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车被砸伤 谁来赔偿

 [日期:2011-12-3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4[字体: ] 
核心提示:作为受害人姜某,既可以基于与出租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提起合同诉讼,也可以提起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告砸车男子。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由于砸车男子没有找到,所以姜某只能告出租公司。出租公司在赔偿后,如果找到砸车男子,还可以向其追偿。

 

  今年1月11日4时44分,姜某乘坐沈阳一出租公司出租车,由于出租司机吴某想超越前面的黑色奔驰轿车,鸣笛闪灯光,引起了奔驰车司机不满。当出租车行驶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东北设计院门前时发生堵车,前方奔驰轿车男性司机趁机下车走向出租车。还没等出租司机和乘客反应过来,男子突然拿出手里的棒球棒,砸向出租车右前门玻璃,玻璃瞬间破碎。
  经检查诊断,姜某面部受伤,双眼钝力伤,双眼结膜炎,建议3个月内不能化妆,避免日光照射。姜某支付医药费423元。由于姜某的职业是一名空乘人员,职业特点让姜某不得不在家休养了两个月。虽然报了案,但砸车男子一直没有找到。
  姜某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出租公司承担她的医疗费、误工费,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项合计24176元。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自乘坐出租车时起即与出租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出租公司负有按约定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现姜某在乘车过程中受到损害,出租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对姜某所诉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姜某是一名空姐,其提供了单位出具的月工资9376.55元的证明,法院根据病历本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综合认定误工期为2个月。但姜某在误工期间基本工资并没有停发,所以应扣除工资部分,其误工损失实际应为2个月的飞行出差补贴及国内驻勤补贴,共11713元。又因姜某明确以客运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讼,故其请求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出租公司给付姜某医药费423元、误工费11713元。
  办案法官说,作为受害人姜某,既可以基于与出租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提起合同诉讼,也可以提起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告砸车男子。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由于砸车男子没有找到,所以姜某只能告出租公司。出租公司在赔偿后,如果找到砸车男子,还可以向其追偿。
  选择合同诉讼,也意味着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只限于财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上述差异,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诉因起诉,以便更有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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