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强行要求当事人交纳事故押金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合法行为,
2010年3月2日,原告肖某将自已的小车借用给周某,周某驾车时不慎与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交警部门将肖某的小车扣押,在扣押时间即将到期时,承办交警要求肖某交纳了1万元交通事故押金后,才将车辆放行。事后,肖某认为,交警无权强行要求自已交纳事故押金,该行为属违法行为,理应将押金退还,遂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收取交通事故押金的行为违法,并退还押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强行要求当事人交纳事故押金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合法行为,更何况本案原告无需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向原告退还所收取的1万元交通事故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