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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 出车祸是否负责

 [日期:2012-01-0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老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作为车主的小华在他人代驾时,亦应当履行合理的提醒义务,未履行相关注意义务发生事故后,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去年5月3日,家住西岗区北京街附近的小华外出办事时,遇到了邻居老徐。老徐说要到旅顺办事,想请他送自己去旅顺,小华爽快地答应了。当天,两人从旅顺返回市内,小华感觉有些累,便把车交给驾驶经验丰富的老徐开。小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睡着了。在行驶途中,只听“口平”的一声巨响,小华的私家车跟一辆大货车撞在了一起,小华顿时晕了过去。当他醒来时,已经躺在了病床上。经医生检查,小华是脑震荡,需要静卧休息。

  事后,交警告诉小华,当时老徐驾车双黄线掉头,导致和迎面一辆超速行驶的大货车相撞。老徐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来,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华的轿车如果要进行修复的话,需要花费4.7万元,加上停车费1.2万元,小华的损失达到5.9万元。老徐和大货车司机都不愿意拿修车费,小华便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将老徐和大货车司机起诉至旅顺口区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自己轿车的修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徐接受代驾委托,因其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华坐在车内,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老徐赔偿小华修车费和停车费的50%,即2.9万元,货车司机赔偿小华修车费和停车费的30%,即1.8万元,小华自己承担20%的责任,即1.2万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小华和老徐都不服。于是,两人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大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华与老徐形成了代驾关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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