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威海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合议书中并没有郭金的签字及手印,并且合议书中郭金放弃了许多权利,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该合议书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于是做出偿还借款的判决。
2007年3月,韩国人郭金向威海某公司投资,并与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后,郭某将投资款280万元打入公司内。2007年11月,双方终止投资协议,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约定自2007年11月起公司每月向郭金还款2.8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截至2009年7月,公司共还款58.8万元,余款未偿还。2010年7月,郭某去世。次年郭金的妻子和三个女儿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还款协议偿还剩余借款。
庭审中,该公司拿出来一份郭金于2008年3月与其签订的合议书,内容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作废,继续履行2007年3月的投资合同。按照合议书该公司非但不向郭金的继承人还钱,郭金的继承人还应依合议书的约定将已经偿还的款项退还公司,并继续向公司交付剩余投资款。
威海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合议书中并没有郭金的签字及手印,并且合议书中郭金放弃了许多权利,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该合议书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于是做出偿还借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