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一房换一房”,而周先生也对此予以了否认。相反,可以认定周先生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但海天公司至今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原告周先生称,2000年12月13日,他与海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当天支付全款购买了海天广场C810房间,合同约定2001年4月15日交房,但直到2002年9月海天公司通知交房,他发现房子已经被卖给了第三人。由于B1807号房屋的面积缩小,且海天公司一直未交房,而海天公司又被另一家公司接收并另行对外出售楼盘,于是周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海天公司返还购房款、物业费、供暖费约95万,并赔偿该房屋经济损失约162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一房换一房”,而周先生也对此予以了否认。相反,可以认定周先生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但海天公司至今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由于海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约定的房屋出售他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判令返还周先生购房款94万余元,供暖费和物业费9000余元,并赔偿房屋损失1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