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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借条引发诉讼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宜作扩大解释,其适用前提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日常家事代理。在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况下,应适用表见代理原则,由债权人就其确有理由相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整。后禄某未归还借款,周某诉求禄某、戚某共同归还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应由禄某、戚某共同偿还。首先,戚某表示不认识周某,借条上无戚某的签名,不能表明戚某是共同借款人或该借款是禄某与戚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次,禄某向周某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合理的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为表见代理。第三,结合禄某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内离婚的事实,难以认定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或戚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南长法院判决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周某借款50万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宜作扩大解释,其适用前提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日常家事代理。在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况下,应适用表见代理原则,由债权人就其确有理由相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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