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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擅自终止合同 承租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 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出租人赔偿。
 
案例
    我于2011年6月承租了高新区繁荣路上一商铺,用以经营米线店,当时合同签订了三年,每年租金递增5%,3年之内出租人不得再另行提高租金。同时租赁合同还约定,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者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现因该地段附近新开了一家工厂,导致该地段租金上涨,出租人未经我同意擅自终止合同,并将该租赁房屋租与他人经营米线店。如果我不能获得房屋使用权,那么关于该房屋的装修以及添附物该如何分配?
律师说法
    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出租人赔偿。
由于出租人违约,导致添附物在合同自然终止时归出租人的条件未能成就,因此该填附物可以由承租人取回,对于不能取回的部分,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给予其赔偿。
由于出租人违约,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出租人对不能取回之添附物进行赔偿,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还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对其实际损失,以及合同预期利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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