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委托合同 >> 文章内容

委托事务未完成 委托费用应退回

 [日期:2012-01-0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6[字体: ] 
核心提示: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刘女士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故陈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刘女士退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
 
 
       2009年6月,陈先生经人介绍,委托刘女士帮忙办理孩子从事空乘工作一事,并交给刘女士12万元。后陈先生的女儿参加了为期半年的培训,但从事空乘工作一事始终未能办成。
        陈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解除与刘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刘女士退还12万元。
      刘女士辩称,其收到陈先生交来的12万元后,给陈先生出具了一个收条,随后把12万元转交给了案外人杨某,由杨某带陈先生及其女儿到培训学校办理了手续。刘女士称,在此过程中,自己只是起到一个中间人的作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刘女士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故陈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刘女士退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刘女士上诉提出其已将收取的12万元交付给案外人杨某,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提供案外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故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刘女士只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