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08年1月13日,昆明门吉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吉公司”)委托云南鼎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法人代表罗某作代理人,并约定支付鼎业公司150万元风险代理费。
在一起信贷合同纠纷案中,法律工作者罗某成为被告的代理人后,又以个人名义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从中获得300多万元的代理费。罗某被指构成“双重代理”,故其签署的委托协议无效。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罗某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已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划除,她以公民代理的形式来签订协议并不违法。
2008年1月13日,昆明门吉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吉公司”)委托云南鼎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法人代表罗某作代理人,并约定支付鼎业公司150万元风险代理费。信贷纠纷并未结束,门吉公司却发现,罗某又以个人名义接受了纠纷中一家单位的委托。门吉公司发现罗某成为“双重代理人”后,却被鼎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代理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有效,门吉公司应支付代理费和违约金157.5万元。门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