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业主还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业主购买车位并支付停车管理费,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物业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并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提供服务,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不仅无需交纳服务中断期间的管理费用,还可向物业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在外停车产生费用,也是由物业公司单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小姐是高新区兰亭坊小区的业主。去年李小姐购得小区地下停车位,并在收房后,一次性向物业公司交纳了2011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地下停车管理费,每月150元共计450元。去年11月份,李小姐车位所在的地下停车场D区完全封闭进行修缮。今年1月,地下停车场重新开放。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必须要求先补交11月、12月份的停车费后才能交今年的,李小姐提出11月、12月因封闭未能正常停放不该收费。
解答:出于物业公司单方面的原因,停车场未能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的停车费不应当收取,如果物业公司不能与消费者协调解决,消费者可向市消协投诉。
另外,业主还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业主购买车位并支付停车管理费,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物业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并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提供服务,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不仅无需交纳服务中断期间的管理费用,还可向物业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在外停车产生费用,也是由物业公司单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