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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育市场应规范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3[字体: ] 
核心提示:四是早教机构夸大宣传。不少早教服务机构为争生源,打着“早教专家”、“全脑开发”、“最权威品牌”等虚夸广告,以“专家推介会”、“试听课”、“体验活动”等方式吸引家长关注,在免费体验期间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以所谓的会员价、团购价、折扣价鼓动家长签约,待签约缴费后,则降低服务标准,以致家长认为早教机构名实不符,要求退费。
    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家长诉各种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有对早教服务不满、认为达不到承诺标准的,也有中途退课或未上够课时要求退费却遭拒绝或刁难的,等等。经调研发现,4种原因致此类纠纷多发:
    一是早教市场需求旺盛。随着城市新生人口激增,加上年轻父母越来越重视对子女早期教育,婴幼儿早教市场需求猛增,尤其是针对入幼儿园前的适应性早期教育需求甚大,早教服务行业逐渐兴起,各种启蒙类、益智类、艺术类、语言类等早教机构应运而生,但该行业在国内尚属于新兴行业,需求旺盛但运作经验不足,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明确的市场标准。
    二是早教师资无需认证。由于早教老师不仅需要教授婴幼儿一些智力文化知识,还需要照料婴幼儿的生活,既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还需具备育儿的相关卫生知识。但目前很多早教机构的培训教师都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未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不少从业人员自称参加过蒙特利梭、奥尔夫音乐等所谓国外培训机构的早教培训,但整体素质却与家长期望相距甚远,致家长不满引发纠纷。
    三是早教行业缺乏监管。早教既不属于学历教育,也非学前教育,且大多数早教机构以咨询公司、科技发展公司、亲子中心的名义注册登记,以公司形式规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处于监管真空。监管的缺失使得一些早教机构定价随意,甚至任意哄抬价格,在单方制定的服务格式合同中加入中途不退费等霸王条款,收取高额服务费后任意变更服务场所、更换培训教师,家长不满时却投诉无门。
    四是早教机构夸大宣传。不少早教服务机构为争生源,打着早教专家全脑开发最权威品牌等虚夸广告,以专家推介会试听课体验活动等方式吸引家长关注,在免费体验期间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以所谓的会员价、团购价、折扣价鼓动家长签约,待签约缴费后,则降低服务标准,以致家长认为早教机构名实不符,要求退费。

 

    针对早教市场存在的问题,朝阳区法院建议,家长在选择早教机构时,应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早教机构的备案资质查询,不要盲目听信任意夸大的广告宣传,在签订早教培训服务合同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理性将相关的约定写入合同条款,拒绝霸王条款;早教机构应自觉接受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早教教师应通过国家认可的资质培训后方可上岗,杜绝夸大的广告宣传,在订立合同时严格遵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尊重家长的选择权,积极有效处理纠纷;教育部门加强监管,完善教育培训行业相关立法,明确该行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建立相应的服务标准与规范,确立早教教师资质认定标准及早教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制定早教服务标准合同,健全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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