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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过道积水致客人摔伤 饭店是否赔偿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饭店过道上确有录像设施,在事故后,饭店作为当事方,有能力固定相关证据,但其审理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推定原告称其在涉诉过道内摔倒的相关事实属实,饭店对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亦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判决。
 
案例
2010218中午,杨女士在用餐过程中,从饭店的卫生间出来,途经与大厅连接的过道,遇地面未擦拭干净而残留水渍不慎滑倒,导致其左膝外伤,左髌骨骨折。当日饭店店长出具了证明一份:杨女士一行三人用餐结束后,离店上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的时候,经过楼梯通道时摔倒。之后,杨女士两次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审理中杨女士认为,自己摔伤系饭店未及时清理积水且未设置防滑设施所致,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6.54万元。
饭店则认为,同意按过错程度赔偿,但杨女士主张的费用中,医疗费应扣除统筹支付部分,误工费应按1200/月计算4.5个月,护理费按30/日计算60日,律师代理费应按2000元计算,事发后,饭店为杨女士支付了拐杖费130元,垫付的医疗费为751.2元,另为看望杨女士,购买了桂圆和蛋白粉,费用金额为236.8元,要求一并扣除。
庭审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摔伤在饭店管理的卫生间和餐厅之间的过道上,该过道系通往卫生间的主要通道,店方应当向其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以避免在其店内消费的顾客产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饭店过道上确有录像设施,在事故后,饭店作为当事方,有能力固定相关证据,但其审理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推定原告称其在涉诉过道内摔倒的相关事实属实,饭店对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亦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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