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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赠与房屋的行为可以撤销吗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父亲李光华承诺将该房赠与女儿李小丽不假,但该赠与可撤销,李光华也以实际行为撤销了李小丽手中的房产证,且李光华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共有人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父亲李光华、母亲艾某所有,父母将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返还女儿李小丽。
 
案情
  20073月,李光华因作出特殊贡献,由市政府分得南昌市北京东路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其因工作繁忙,全权委托女儿李小丽购买。李小丽办理了购房全部手续,并自己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
  同年5月,李光华出具证明书1份,证明该房由女儿购买,产权归女儿李小丽所有,并承诺待房产证下发后,父亲会为女儿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末,该房产证下发,产权人为李光华,女儿李小丽领取并由其保管至今。但因母亲艾某一直不同意将此房赠与女儿。2010年,李光华在房管局申请原房产证作废,并重新领取了产权证。
今年夏天,李小丽将父亲李光华诉上法庭,要求判决该经济适用房归其所有,并要求李光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父亲李光华及母亲艾某立即提出反诉,要求女儿李小丽立即停止侵害,将房屋归还父母。(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父亲李光华承诺将该房赠与女儿李小丽不假,但该赠与可撤销,李光华也以实际行为撤销了李小丽手中的房产证,且李光华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共有人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父亲李光华、母亲艾某所有,父母将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返还女儿李小丽。
法律依据
  19993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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